2008年3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跳槽需付巨额违约金的约定有效吗?
    牛先生问:
    李某是某水产公司的员工,年初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了十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李某主动辞职,需一次性支付5万元违约金。工作两个月后,李某发现另一家水产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请问他与公司约定的巨额违约金有效吗?
    本报释疑: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水产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李某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水产公司。